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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民初字第007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姚晓琰与詹诗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晓琰,詹诗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初字第00772号原告姚晓琰,女,汉族。被告詹诗娥,女,汉族。原告姚晓琰与被告詹诗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3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房小康独任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姚晓琰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晓琰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姚晓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姚晓琰负担。审判员  房小康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孔庆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