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秀执字第9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秀屿区支行与许伟芳、许琼花、许志强、许宗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秀屿区支行,许伟芳,许琼花,许志强,许宗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秀执字第99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秀屿区支行,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负责人林力,行长。被执行人许伟芳,男,198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执行人许琼花,女,198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执行人许志强,男,1979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执行人许宗飞,男,198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秀屿区支行与被执行人许伟芳、许琼花、许志强、许宗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0日作出的(2015)秀民初字第163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秀屿区支行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许伟芳、许琼花、许志强、许宗飞偿还借款人民币一十四万二千九百九十九元九角五分及利息。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被执行人至今仍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另案查封被执行人许志强所有的车牌号为闽B969**海马牌的小型汽车一辆,本院依职权分别向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车管部门进行调查,本院未能查获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执行员 邹福春执行员 唐佳声执行员 李一航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柳艳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