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官民初字第002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天津恒业建达彩钢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与黄洪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恒业建达彩钢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黄洪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官民初字第00230号原告天津恒业建达彩钢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法定代表人付爱民,经理。委托代理人董成海,男,196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公司销售经理。被告黄洪金,男,1990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恒业建达彩钢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60元,减半收取10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昝立宾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 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