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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库民初字第43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鞠五辉与何海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鞠五辉,何海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库民初字第4372号原告:鞠五辉,男,汉族,1978年7月29日出生,四川省遂宁市人,现住库尔勒市。被告:何海泉,男,汉族,1959年7月20日出生,四川省巴中市人,现住库尔勒市。原告鞠五辉诉被告何海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鞠五辉提供的被告何海泉的送达地址,本案的法律文书未送达到被告何海泉处,原告鞠五辉又无法提供其他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也不能确定被告何海泉准确的送达地址,故原告鞠五辉起诉被告何海泉不明确,应驳回原告鞠五辉的起诉。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鞠五辉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698、45元,退还给原告鞠五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