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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法民初字第29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原告王红霞与被告濮阳市华龙区公路管理局、李志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红霞,濮阳市华龙区公路管理局,李志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2929号原告王红霞,女,汉族,1975年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守群,濮阳市华龙区中原路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濮阳市华龙区公路管理局。法定代表人王迟。被告李志民,男,汉族,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红霞与被告濮阳市华龙区公路管理局、李志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红霞撤回对被告濮阳市华龙区公路管理局、李志民的起诉。诉讼费29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 洁代理审判员  孙艳婷人民陪审员  靳伟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杨雯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