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祁民一初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史某某与汤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某,汤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祁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祁民一初字第220号原告史某某,女,汉族,生于1971年3月3日,系祁连县居民。被告汤某某,男,汉族,生于1972年4月1日,系祁连县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某诉被告汤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某某以调解和好为由,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某某以调解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史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周玉海审 判 员 韩富林代理审判员 李永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马莲梅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