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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祁民一初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史某某与汤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某,汤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祁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祁民一初字第220号原告史某某,女,汉族,生于1971年3月3日,系祁连县居民。被告汤某某,男,汉族,生于1972年4月1日,系祁连县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某诉被告汤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某某以调解和好为由,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某某以调解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史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周玉海审 判 员  韩富林代理审判员  李永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马莲梅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