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诉前调字第002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某某,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诉前调字第00257号原告:胡某某,女,1991年10月12日生,汉族,公司职员,住安徽省太湖县。被告:金某某,男,1980年12月4日生,汉族,工人,住安徽省太湖县。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胡某某与被告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胡某某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因金某某不同意调解,胡某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撤回诉前调解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某某撤回诉前调解申请。审判员 杨远贵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孟凡文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