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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24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河北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司马支行与任京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司马支行,任京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2407号原告河北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司马支行。代表人田海涛,系该支行行长。代理人贾国彬,系该支行客户经理。被告任京来。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司马支行诉被告任京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以需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处分,且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司马支行撤回对被告任京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河北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司马支行负担。审判员  牛英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任祥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