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奎民催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潍坊品格电器有限公司、辉县市泉西化工厂等票据纠纷、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潍坊品格电器有限公司,辉县市泉西化工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奎民催字第167号申请人潍坊品格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日洪,董事长。申报人辉县市泉西化工厂。负责人李建岭,厂长。申请人潍坊品格电器有限公司因号码为3150005120991412,出票日期为2015年5月5日,到期日为2015年11月5日,票面金额为200000元,付款行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出票人为山东景芝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安丘上冶钢品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丢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9月1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汇票到期日后3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已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审判员  宋春萍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韩力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