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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凉执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李开斌与赵生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开斌,赵生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凉执字第193号申请执行人李开斌被执行人赵生瑞本院受理的李开斌与赵生瑞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赵生瑞应按判决书给付申请执行人李开斌酒吧转让费39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00元、执行费485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执行案款22900元、执行费485元,剩余款项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执行。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3)凉民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卫平审判员  董国勇审判员  李 铎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楚铁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