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中法民二终字第14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19
案件名称
深圳市通运物流有限公司与陈柏林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通运物流有限公司,陈柏林,佘泽林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民二终字第14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通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金水湾御园*座1904。法定代表人:佘泽林,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柏林。原审被告:佘泽林。上诉人深圳市通运物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柏林、原审被告佘泽林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5)东二法沙民二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深圳市通运物流有限公司于2015年9��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深圳市通运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属于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通运物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1元,由深圳市通运物流有限公司承担。深圳市通运物流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二审诉讼费222元,本院予以退回111元给深圳市通运物流有限公司。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祁晓娜代理审判员 田永健代理审判员 殷莉利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卢婕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3页共3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