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初字第28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郭x1与郭x2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x1,郭x2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石民初字第2826号原告郭x1,男,1985年10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辛灵彦,北京京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玲玲,北京京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x2,男,1966年6月27日出生。原告郭x1与被告郭x2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x1及其委托代理人辛灵彦、被告郭x2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x1诉称:原、被告系叔侄关系。2013年原告诉至石景山区法院要求分割北京市石景山区301号房屋,经(2013)石民初字第2438号民事判决,该诉争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支付被告241375元折价款。该判决于2014年4月15日生效。2014年6月27日,该房屋登记至原告名下,被告一直未将该房屋腾空交付给原告,原告只能在外租房居住。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腾空北京市石景山区301号房屋,并交还给原告;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郭x2辩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诉争房屋是我的,我一直在此居住。因为有纠纷他们将诉争房屋撬锁、毁砸,这些是郭x1的父亲郭x3所为跟郭x1没关系。原告说给我折价款我没有拿过。经审理查明:郭x4与杨x系夫妻关系,郭x3、郭x2、郭x5系二人子女。郭x1系郭x3之子。郭x4于2009年12月去世,杨x于2011年9月去世。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301号房屋(以下简称:诉争房屋)现登记于郭x1名下,系郭x4以成本价所购房改房。2011年12月23日,郭x1以遗嘱继承纠纷为由将郭x3、郭x2、郭x5诉至本院,要求继承诉争房屋。经审理,本院于2012年12月19日作出(2012)石民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诉争房屋由郭x1、郭x3、郭x2、郭x5共同继承,按份共有,其中郭x1享有产权份额为62.5%,郭x3、郭x2、郭x5各享有产权份额为12.5%。判决后,郭x2提起上诉。2013年3月2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一中民终字第2118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3年4月,郭x1以共有物分割纠纷为由将郭x3、郭x2、郭x5诉至本院。郭x2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2014年1月17日,本院出具(2013)石民初字第24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1、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301号房屋归郭x1所有,郭x1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分别给付郭x3、郭x2、郭x5房屋折价款每人二十四万一千三百七十五元;2、郭x3、郭x2、郭x5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持相关手续前往房屋权属登记机关配合郭x1将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301号房屋登记过户至郭x1名下。2014年4月15日,(2013)石民初字第2438号民事判决书生效。2014年6月5日,郭x1将诉争房屋折价款240054.2元(扣除郭x2应承担的受理费、房地产评估费、公告费后)交至本院。2014年6月27日,诉争房屋产权由郭x4变更登记至郭x1名下。本案庭审中,郭x2认可在诉争房屋中居住;不认可(2013)石民初字第2438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结果;经法庭释明后表示不申请再审。另,郭x1表示同意承担本案的公告费用。上述事实,有房权证、查询结果、案款收据、(2013)石民初字2438号民事判决书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所有权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本案中,诉争房屋经(2013)石民初字第243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归郭x1所有,郭x1分别给付郭x3、郭x2、郭x5房屋折价款每人二十四万一千三百七十五元,且郭x1已按判决给付了应付的房屋折价款,并完成了诉争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已为诉争房屋的所有权人,故郭x1有权要求郭x2腾空诉争房屋,郭x1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之规定,判决如下:郭x2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301号房屋空并交还给郭x1。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郭x2负担(本判决后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田江海人民陪审员 郭凤香人民陪审员 杨尚云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韩 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