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缙执民字第13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缙云支行与陈军、应锦进等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缙云支行,陈军,应锦进,林伟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缙执民字第1336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缙云支行。法定代表人:吕文勇。被执行人陈军。被执行人应锦进。被执行人林伟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缙云支行与被执行人陈军、应锦进、林伟民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未执行110181.63元及利息,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丽缙执民字第1336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胡贤坤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潘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