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瓯民初字第21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杨柳金与建瓯市鑫融林业专业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瓯民初字第2118号原告杨柳金,住建瓯市。被告建瓯市鑫融林业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建瓯市。法定代表人邵如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柳金与被告建瓯市鑫融林业专业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告建瓯市鑫融林业专业合作社已于2014年5月22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本院认为,被告建瓯市鑫融林业专业合作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后,即丧失了民事主体资格,也丧失了民事诉讼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柳金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冯东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赵沁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