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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宛龙潦民初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原告续会霞诉被告王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龙潦民初字第124号原告续会霞,女,汉族。被告王雪,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续会霞诉被告王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续会霞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续会霞撤回起诉,出于自愿,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续会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5元减半收取92.5元,由原告续会霞负担。审判长  鲁东升审判员  吕民革审判员  拜立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 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