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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川刑初字第000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杨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川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延川刑初字第00068号公诉机关延川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男,1990年9月17日生于延川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5年7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延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28日被取保候审,9月7日被延川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9月2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延川县人民检察院以延川检察公诉刑诉(2015)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延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艳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延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21日17时许,被告人杨某无证酒后驾驶无牌钱江两轮摩托车,由延川县城北新街驶往延川镇中杨家湾村料子沟途中,行至中湾村公路处时,与同向驾驶陕J019**越野车的纪某某发生争执,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陕西延安天恒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杨某血醇浓度为197.82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信,公安机关情况说明,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血醇检验报告,证人纪某某、姜某某、李某某、刘某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经检验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97.82mg/100ml,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追逐、拦截他人机动车,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属坦白,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呼调锋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 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