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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滦民初字第20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李奎忠与孙显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奎忠,孙显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2085号原告:李奎忠。委托代理人:李振环,河北智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佳欢,河北智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显柱。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奎忠与被告孙显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奎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00元,减半收取400.00元,由原告李奎忠承担。审判员  司利国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