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滦民初字第20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李奎忠与孙显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奎忠,孙显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2085号原告:李奎忠。委托代理人:李振环,河北智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佳欢,河北智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显柱。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奎忠与被告孙显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奎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00元,减半收取400.00元,由原告李奎忠承担。审判员 司利国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