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初字第010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原告霍X与被告马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X,马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01083号原告霍X,女,198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王岗镇北胡村民委员会北胡村民组。被告马X,男,198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霍X与被告马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霍X以原、被告已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霍X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霍X撤回对被告马X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方保利审 判 员 秦献忠人民陪审员 姜卫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