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城法刑初字第9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刘宝明故意伤害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宝明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佛城法刑初字第964号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宝明,男,身份证号码×××4214,瑶族,文盲,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因本案于2014年6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禅检刑诉(2014)1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宝明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3月19日申请延期审理,于同年4月17日建议恢复审理;又于2015年7月29日再次申请延期审理,于同年8月26日建议恢复审理。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9月28日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毛月红人民陪审员 余露露人民陪审员 宋淑瑾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泳蕾书 记 员 杨 松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相关条文:第二百四十二条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撤回起诉的理由,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