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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一初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一初字第165号原告王某,女,198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某,男,198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蓓二0一五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侯文君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