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民初字第25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刘德营与宋振府、宋周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德营,宋振府,宋周立,宋树岐,宋增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2520号原告刘德营,农民。委托代理人刘芳昆,农民。被告宋振府,农民。被告宋周立,农民。被告宋树岐,农民。被告宋增厂,农民。原告刘德营诉被告宋振府、宋周立、宋树岐、宋增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德营于2015年10月9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德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德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德营负担。审判员 李西云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美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