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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007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王秀莲诉程振平、赵峥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莲,程振平,赵峥龙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00700号原告:王秀莲,女,196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程振平,男,48岁,汉族。被告:赵峥龙,男,49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秀莲诉被告程振平、赵峥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秀莲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秀莲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秀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37元,减半收取1318.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姚爱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栗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