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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登执字第8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景学文、熊祥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熊祥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登执字第824号申请执行人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红卫,男,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熊祥义,女,汉族,1975年4月30日出生。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景学文、熊祥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3)登民一初字第1128号民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告熊祥义在规定的时间内偿还原告200000元及利息;但至今被执行人没有履行偿还义务。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熊祥义在银行有储蓄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熊祥义在银行的储蓄存款予以冻结(冻结数额见冻结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令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慧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