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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刑初字第13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郁万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郁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福法刑初字第1328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郁某,户籍地址甘肃省永登县,暂住本市福田区,在深圳市无固定职业。因殴打他人,于2015年7月1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人民币500元的行政处罚。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7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福检刑检刑诉(2015)15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郁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孟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郁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17日13时40分许,被告人郁某乘坐13路公交汽车(车牌号为粤B×××××)至本市福田区妇儿医院公交站时,因感情纠纷与刚上该车的被害人陈某(女)发生口角,后殴打被害人陈某,并用其手中的雨伞伞柄将被害人陈某打伤(经鉴定所受损失属轻伤二级)。事发后,公交汽车司机将车停下,后被告人郁某在车上被民警抓获。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如下证据:1.物证:涉案雨伞;2.书证:被告人郁某身份材料,扣押笔录,扣押清单,随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单,处警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病历;3.证人证言:证人黄某甲、冯某、黄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郁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关于被害人所受损伤和伤残等级的鉴定文书;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及辨认笔录等;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监控录像资料。被告人郁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郁某故意伤害罪的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证据来源合法且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郁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予以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郁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郁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因本案被行政拘留的十日应依法予以扣除,即自2015年7月28日起至2016年4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平建明人民陪审员  梅干军人民陪审员  吕珍兰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君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