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少民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24
案件名称
代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少民初字第70号原告代某某,女,汉族,正安县人。被告赵某某,男,汉族,正安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代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代某某自行承担。审判员 王继霞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亚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