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红少民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24

案件名称

代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少民初字第70号原告代某某,女,汉族,正安县人。被告赵某某,男,汉族,正安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代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代某某自行承担。审判员  王继霞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亚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