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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21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刘某诉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2152号原告刘某,男,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区。被告张某,女,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10月9日以原、被告已协议离婚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 敏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苏楠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