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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岳执恢字第005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岳执恢字第00510号申请执行人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光乐。被执行人长江置业(湖南)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江置业(湖南)发展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评估拍卖,因拍卖程序未进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并向本院确认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江置业(湖南)发展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孟亮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