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新民初字第25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沈阳长桥胶带有限公司与新汶矿业集团物资供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2522号原告沈阳长桥胶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修陆明。委托代理人李春山。委托代理人赵兵。被告新汶矿业集团物资供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健。委托代理人刘子洋。委托代理人高庆洪。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长桥胶带有限公司与被告新汶矿业集团物资供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姬建伟人民陪审员  郭洪伟人民陪审员  汤京烨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郑 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