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城民初字第43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吴世森与黄佳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世森,黄佳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城民初字第4392号原告吴世森。委托代理人李新革,青岛城阳馨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佳进。原告吴世森与被告黄佳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告不能确定其所诉被告黄佳进的具体地址,致使被告不明确。本院认为,原告吴世森起诉被告黄佳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能提供被告明确的送达地址,原告可在明确被告送达地址后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吴世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20元,全额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宋承峰人民陪审员 黄兆良人民陪审员 江崇利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安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