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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綦法民初字第067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庞华辉与重庆恒诺赛鑫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华辉,重庆恒诺赛鑫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6701号原告庞华辉,男,197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代理人程平,重庆康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恒诺赛鑫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法定代表人吴宪强,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庞华辉与被告重庆恒诺赛鑫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庞华辉于2015年10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华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庞华辉负担(此费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张元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胡 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