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岸执行字第002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盛伟新与武汉市华云实业公司华云大酒店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盛伟新,武汉市华云实业公司华云大酒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执行字第00207号申请执行人盛伟新。被执行人武汉市华云实业公司华云大酒店,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1480。法定代表人张四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岸劳人仲调字(2014)第558号法律文书,向被执行人武汉市华云实业公司华云大酒店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武汉市华云实业公司华云大酒店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标的额8,550元,执行费5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武汉市华云实业公司华云大酒店至今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市华云实业公司华云大酒店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6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魏奇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余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