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汉民初字第14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曹宏豪与任国成、任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宏豪,任国成,任国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民初字第1409号原告曹宏豪,男,生于1985年6月10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农民,住四川省汉源县。被告任国成,男,生于1972年6月3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农民,住四川省汉源县。被告任国庆,女,生于1975年4月1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农民,住四川省汉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宏豪与被告任国成、任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曹宏豪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宏豪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原告曹宏豪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曹宏豪承担。审判员 叶勤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