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岳民初字第30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原告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上府街分社诉被告易高翔、陈文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上府街分社,易高翔,陈文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岳民初字第3071号原告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上府街分社。负责人田力文。被告易高翔,男,汉族,居民。被告陈文蓉,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上府街分社与被告易高翔、陈文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上府街分社经本院通知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阳代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涵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