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执字第009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文维喜与周苏明、谭炳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维喜,周苏明,谭炳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0931号申请执行人文维喜。被执行人周苏明。被执行人谭炳南。申请执行人文维喜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苏明、谭炳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4日作出的(2014)长中民三终字第04262号民事判决书和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9日作出的(2013)开民二初字第033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周苏明、谭炳南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苏明、谭炳南银行存款人民币128236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人民币12823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鹏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罗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