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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嵊崇商初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浙江金风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与浙江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金风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浙江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嵊崇商初字第205号原告:浙江金风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永钢。被告:浙江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晓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金风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收到本院交纳诉讼费通知次日起7日内既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援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楼颖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季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