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滨民一初字第6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冯某与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民一初字第637号原告冯某。被告范某。委托代理人张姗,山东中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与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范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正当处分,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冯某负担。审判员  魏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林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