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民一初字第6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冯某与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民一初字第637号原告冯某。被告范某。委托代理人张姗,山东中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与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范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正当处分,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冯某负担。审判员 魏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林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