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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汉台执字第004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唐某某与被执行人韦某某离婚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汉台执字第00449号申请执行人唐某某,女,出生于1953年12月28日,汉族,汉中市汉台区人。被执行人韦某某,男,出生于1956年2月26日,汉族,西安市临潼区人。申请执行人唐某某与被执行人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作出(2015)汉台民初字第0033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唐某某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韦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财产折价款5000元,承担执行费50元,合计5050元。被执行人已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已领取全部案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汉台民初字第0033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案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韦某某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延林审判员  张汉平审判员  苟汉生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冯 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