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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江小民初字第003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缪世红与蒋克兵、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江小民初字第00342号原告缪世红。委托代理人徐祥洪,南通市如东县袁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蒋克兵。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在扬州市名城花园沿街商业房VI幢16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缪世红与被告蒋克兵、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缪世红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蒋克兵、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缪世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缪世红撤回对被告蒋克兵、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原告缪世红负担。审判员  刘建中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栾 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