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法执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段克民申请执行段克强、丁福玉、贡秀丽、王金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扣留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克民,段克强,丁福玉,贡秀丽,王金和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红法执字第122号申请执行人:段克民,男,196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段克强,男,197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丁福玉,男,196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贡秀丽,女,196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王金和,男,1968年3月16日出生,民族不详,检察院干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红民初字第279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已进入执行程序,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丁福玉在大连承大铁路工程有限公司、锡林浩特市北基土石方剥离有限责任公司有到期债权1440135元,此债权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丁福玉在大连承大铁路工程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1040135元。二、冻结被执行人丁福玉在锡林浩特市北基土石方剥离有限责任公司的到期债权4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贵生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佳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