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民初字第15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任某某与杨某某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杨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1506号原告任某某,男,汉族,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被告杨某某,男,汉族,甘肃省民乐县人,东圃加油站职工。原告任某某诉被告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任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惠铭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史秀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