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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蒲民初字第0194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原告上官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官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蒲���初字第01949-2号原告上官某某,男,1988年11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桥陵镇义龙村三组。委托代理人尚俊山,陕西省蒲城县兴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某某,女,1989年12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山西省柳林县陈家湾乡王家庄村高家垣135。现住陕西省蒲城县兴镇桑楼村三组。委托代理人王娟娟,女,1967年5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山西省柳林县陈家湾乡王家庄村高家垣135。现住陕西省蒲城县兴镇桑楼村三组。系被告高某某之母。本院在审理原告上官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上官某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官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上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晓峰代理审判员  高 娜人民陪审员  孙占鳌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原 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