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蒲民初字第0194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原告上官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官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蒲���初字第01949-2号原告上官某某,男,1988年11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桥陵镇义龙村三组。委托代理人尚俊山,陕西省蒲城县兴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某某,女,1989年12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山西省柳林县陈家湾乡王家庄村高家垣135。现住陕西省蒲城县兴镇桑楼村三组。委托代理人王娟娟,女,1967年5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山西省柳林县陈家湾乡王家庄村高家垣135。现住陕西省蒲城县兴镇桑楼村三组。系被告高某某之母。本院在审理原告上官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上官某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官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上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晓峰代理审判员 高 娜人民陪审员 孙占鳌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原 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