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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云法民一初字第23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王某与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吴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云法民一初字第2389号原告:王某,男,196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委托代理人:骆军辉,广东国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言勇,广东国灿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被告:吴某,女,196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委托代理人:唐相国,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雅超,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由于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罗书佳人民陪审员  黄文聪人民陪审员  杨显元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黄立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