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云法民一初字第23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王某与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吴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云法民一初字第2389号原告:王某,男,196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委托代理人:骆军辉,广东国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言勇,广东国灿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被告:吴某,女,196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委托代理人:唐相国,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雅超,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由于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罗书佳人民陪审员 黄文聪人民陪审员 杨显元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黄立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