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执字第018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西安合邦机电石化机械有限公司与陕西新恒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合邦机电石化机械有限公司,陕西新恒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185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合邦机电石化机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陕西新恒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未民初字第032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24日向被执行人陕西新恒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期限内支付案款430099元及逾期利息,支付执行费635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陕西新恒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万元及逾期利息;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占宏执行员 王新君执行员 贺 诚二0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郑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