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拱商初字第27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杭州兴佳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邱顺利与邱顺利、赵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兴佳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邱顺利,赵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商初字第2726号原告杭州兴佳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胜强。委托代理人李顺利(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邱顺利。被告赵君。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兴佳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邱顺利、赵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兴佳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9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在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杭州兴佳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兴佳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61元,由原告杭州兴佳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 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何颖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