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渭滨执恢字第0002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樊宗良与韩平安拖欠货款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宝熊,韩平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渭滨执恢字第00021-1号申请执行人樊宝熊,曾用名樊宗良。委托代理人樊乖熊。被执行人韩平安。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1998)宝渭法民初字第77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的樊宗良诉韩平安拖欠货款纠纷一案,本案申请执行标的7200元,违约金1422元,受理费300元。在执行中,依职权在银行、车管、房管等部门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法院再行立案申请执行。本案申请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已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徐 雯代执行员  赵睿光代执行员  郭伟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易诗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