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皋执字第42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南通扬帆钢结构有限公司与南通海宏钢结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皋执字第4248号申请执行人南通扬帆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下原镇惠仁路18号。法定代表人杨德泉,总经理。联系电话。被执行人南通海宏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下原镇惠仁路18号。法定代表人邵志泉,总经理。联系电话。南通扬帆钢结构有限公司与南通海宏钢结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皋磨民初字第843号民事判决书未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00000元,案件受理费4900元,执行费7449元(未预缴)。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胡洪俊执行。执行中查明,申请人称被执行人已上诉,书面向本院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司荣华执行员 胡洪俊执行员 吴宣泽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国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