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东西湖民商初字第011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谭浩彬、黄莎莎与彭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浩彬,黄莎莎,彭勇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东西湖民商初字第01154号原告谭浩彬。原告黄莎莎。被告彭勇。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浩彬、黄莎莎与被告彭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浩彬、黄莎莎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彭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谭浩彬、黄莎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浩彬、黄莎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谭浩彬、黄莎莎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树山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涂娅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