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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屯民一初字第014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7

案件名称

黄山市前塘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刘文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山市前塘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刘文峨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屯民一初字第01476号原告:黄山市前塘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法定代表人:付院生,经理。委托代理人:郑富清,该公司副经理。委托代理人:汪妍,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文峨,女,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原告黄山市前塘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文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蕾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5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被告系黄山市屯溪区城东花园(一期)**幢***室(建筑面积101.75平方米)业主。2008年12月28日,黄山市城东花园(一期)小区业主委员会与原告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多层住宅物业服务费用按照建筑面积0.30元/平方米/月计算;物业服务费用按季交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在每季度第三个月的十五号前履行该季度交纳义务,逾期不交,经书面和公示催缴后仍不交的,从逾期之日起每天按每月应交纳的服务费的千分之五交纳滞纳金,也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期限自2008年12月28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合同到期后,原告分别于2013年1月3日、2014年1月1日、2015年1月1日与黄山市城东花园(一期)业主委员会续签合同。被告自2009年1月1日至2015年7月31日共拖欠物业服务费2411元(101.75平方米×0.30元/平方米/月×79月)。2015年8月31日,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被告支付物业服务费2409.50元及交纳违约金2785.3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另查,该小区内数户业主将柴间改变用途,存在杂物乱堆乱放、卫生清洁不到位等问题。原告也就乱堆乱放现象向业主发放整改通知书,且就业主将柴间改变用途、乱堆乱放等问题向黄山市房管局及黄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反映过,但至目前为止上述问题未能得到解决。庭审中,被告称原告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条款,在该小区管理不到位,违约在先,原告应当按物业服务合同进行整改,再商谈物业费的交纳事宜。本院认为:黄山市城东花园(一期)小区业主委员会与原告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对该小区全体业主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按照合同为被告小区提供服务,被告理应按照合同交纳相应的物业服务费,故对于原告请求被告支付物业服务费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原告对物业共用部位及相关场地有保持干净整洁的义务,原告服务存在瑕疵,本院酌情扣减10%的物业服务费。合同约定的滞纳金实际上具有违约金的性质,虽然被告拖欠物业服务费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根据合同约定应交纳相应的滞纳金,但是考虑到原告自身服务也存在瑕疵,对于原告主张违约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另,原告对自身服务不到位的地方也应及时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五项、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文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黄山市前塘物业发��有限公司2009年1月1日至2015年7月31日拖欠的物业服务费2170元;二、驳回原告黄山市前塘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元,由被告刘文峨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蕾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程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六十七条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业服务企业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及制定的服务细则,应当认定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第二百五十三条被��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