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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岱民初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韩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岱民初字第301号原告韩某。被告陈某。原告韩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立案受理。案在审理期间,原告韩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陆启立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虞梦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