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岱民初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韩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岱民初字第301号原告韩某。被告陈某。原告韩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立案受理。案在审理期间,原告韩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陆启立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虞梦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