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执字第46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赵洪亮与赵春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洪亮,赵春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469-1号申请执行人赵洪亮。被执行人赵春波。本院在执行赵洪亮与赵春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赵春波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洪亮申请执行的标的9929.9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执行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2014)高民初字第54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赵洪亮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单保光审判员 宋 杰审判员 蔡雁飞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淑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