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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执字第46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赵洪亮与赵春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洪亮,赵春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469-1号申请执行人赵洪亮。被执行人赵春波。本院在执行赵洪亮与赵春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赵春波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洪亮申请执行的标的9929.9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执行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2014)高民初字第54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赵洪亮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单保光审判员  宋 杰审判员  蔡雁飞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淑敏 关注公众号“”